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886號
TPDV,103,司促,12886,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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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2316元 │05月 2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77676元│05月 26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548元 │05月 26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緣相對人周建興於民國82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5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3
  8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周建興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3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5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2438元及費用2321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周建興於民國83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5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
  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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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