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885號
TPDV,103,司促,12885,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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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壹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288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振安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6元 │0000000000│05月 16日  │      │點七九    │
│  │   │804    │起     │      │       │
├──┼───┼─────┼──────┼──────┼───────┤
│ 003│新臺幣│林振安 46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22215│0000000000│05月 16日  │      │       │
│  │元  │009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885號)
  緣相對人林振安於民國84年2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林振安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3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5 月15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2303元及費用23601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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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