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英風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綺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耀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耀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台灣蜜納是否為相對人?若是,請釋明對該公司請求
給付之依據,並釋明正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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