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727號
TPDV,103,司促,12727,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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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27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妤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零陸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727號)
  債務人徐妤雅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209,379 元整。( 二) 利息
  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688 元
  整(103/1/23-103/2/27按18.25%、及前期已計未收利息24元
  ) 。(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09,379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
  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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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