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珮蓁(原名江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江秀枝456 │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9250元│0000000000000 │04月 2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江秀枝543 │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5467元 │0000000000000 │04月 2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緣相對人江秀枝於民國94年8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11
4元及費用2232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江秀枝於民國94年8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289
元及費用41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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