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695號
TPDV,103,司促,12695,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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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珮蓁(原名江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江秀枝456   │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9250元│0000000000000 │04月 2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江秀枝543   │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5467元 │0000000000000 │04月 2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緣相對人江秀枝於民國94年8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11
  4元及費用2232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江秀枝於民國94年8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289
  元及費用41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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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