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國村即峰盛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債務人正確名稱究為「建彰營造有限公司」或「建彰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錯誤,並具狀更正之。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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