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 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余 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原住臺 北市○○區○○街00號6樓,業於民國95年1月4日為除戶登 記,現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 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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