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548號
TPDV,103,司促,12548,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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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宗賢
      陳淑宜
      陳惠旭
一、債務人陳宗賢陳惠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宗賢陳淑宜陳惠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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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