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宗賢
陳淑宜
陳惠旭
一、債務人陳宗賢、陳惠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宗賢、陳淑宜、陳惠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