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516號
TPDV,103,司促,12516,201406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安揆
      莊金里
      潘宏達
一、債務人莊金里潘安揆潘宏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金里潘安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
  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75893元│0月01日起  │4月24日止  │八三     │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4月25日起  │      │八三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6890 元│0月01日起  │4月24日止  │八三     │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4月25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5893元│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890 元│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516號)
  (一)緣債務人潘安揆前就讀崇義高中、東南科技大學邀同
     債務人潘宏達莊金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17,76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潘安揆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02,78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宏達、莊金
     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