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487號
TPDV,103,司促,12487,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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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一清
      何金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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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