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310號
TPDV,103,司促,12310,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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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昌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郭昌瑛 552│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3282 │0000000000│05月 09日  │      │點七五    │
│  │元  │906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
  緣相對人郭昌瑛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5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
  465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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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