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泉瑀(原名陳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叁佰陸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