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001號
TPDV,103,司促,12001,201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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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育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一)債務人李育祈於092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6,351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59,864元整、預借現金5,048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8,015元整及違約金3,424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4,912
     元整自095年0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94年12月30日起至95年5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
     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8015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
     3424元。(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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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