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育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一)債務人李育祈於092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6,351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59,864元整、預借現金5,048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8,015元整及違約金3,424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4,912
元整自095年0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94年12月30日起至95年5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
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8015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
3424元。(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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