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83號
TPDV,103,司促,11983,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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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康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七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3號)
  (一)債務人馮康傑於民國101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06年05
     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
     05月28日止累計239,746元正未給付,其中235,846元
     為本金;3,900元為利息(2014/4/16~2014/05/28)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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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