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康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七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3號)
(一)債務人馮康傑於民國101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06年05
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
05月28日止累計239,746元正未給付,其中235,846元
為本金;3,900元為利息(2014/4/16~2014/05/28)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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