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82號
TPDV,103,司促,11982,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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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錦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198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錦蘭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1373 │     │5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1982號)
  (一)債務人李錦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5月28日止累計68,197元正未給
  付,其中41,373元為消費款;25,624元為循環利息(2011/4/
  24~2014/05/28);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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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