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79號
TPDV,103,司促,11979,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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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康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1979號)
  (一)緣相對人郭康弘於民國100 年8 月8 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3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
     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268548元整自民國103 年02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3 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85
     4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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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