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902號
TPDV,103,司促,11902,201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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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鴻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榮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素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陸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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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