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408號
TPDV,103,司促,11408,2014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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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水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大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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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