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明水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大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民國103年6月9日之陳報狀底僅蓋送達代收人印章,惟聲 請人尚未委任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或以管理委員會名 義再次陳報補正(應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