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408號
TPDV,103,司促,11408,201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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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水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大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民國103年6月9日之陳報狀底僅蓋送達代收人印章,惟聲
  請人尚未委任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或以管理委員會名
  義再次陳報補正(應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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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