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974號
TPDV,103,司促,10974,201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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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鳳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壹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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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