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956號
TPDV,103,司促,10956,201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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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川管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啟時即鴻仕水電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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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川管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