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弘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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