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執字,103年度,2號
TPDV,103,仲執,2,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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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代靜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下
同) 3,000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
),並應提出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茲依仲裁法第5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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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