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原 告 詹錦秀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家輝律師
楊士弘
被 告 黃惠珠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昌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 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