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852號
TPDV,102,重訴,852,201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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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5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   告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瑞慶

被   告 林瑋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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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