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81號原 告 詹伯智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蔡調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差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