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差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781號
TPDV,102,重訴,781,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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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81號
原   告 詹伯智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差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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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