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5號
TPDV,102,重訴,25,2014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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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孟憲麒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樊君泰律師
被   告 王國強
      郎紅怡
      王國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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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