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濟民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福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碧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蔡孝威律師
追加 被告 吳金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