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300號
TPDV,102,訴,4300,2014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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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勳範(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銘勲(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錫卿(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黃一民(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黃至善(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謝曙美(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鄒安全(即謝張束、謝妙珍之繼承人)
      鄒 寧(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鄒 晴(即謝張束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7萬1,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99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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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