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原 告 中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靖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美金2,169,560元依照1:29.335之匯
率計算折合為新台幣63,644,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858,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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