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786號
TPDV,102,訴,2786,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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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86號
原   告 劉昔瑄
      簡楷霖
      林于庭
      陳周秀琴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被   告 陳文德
      王素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21,691元,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
,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履勘測量結果,其占用坐落新北市○
○段00地號土地面積為80.37 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開土地面積,按照102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3,000
計算,共計14,707,710元(計算式:80.37 ×183,000 元=14,7
07,7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448 元,扣除原告前開已繳納
21,691元,尚有119,757 元未繳納(計算式:141,448 -21,691
=119,757 )。至於原告附帶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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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