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
建字第26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377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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