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160號
TPDV,102,司,160,20140609,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萬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梁文晶啓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
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就本院民國103年5月19日所為裁罰抗告人對
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1/1頁


參考資料
啓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