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萬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梁文晶、啓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
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就本院民國103年5月19日所為裁罰抗告人對
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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