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死亡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30號
TPDV,102,勞訴,30,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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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高碧華
      廖方瑜
      廖方綺
      廖珮吟
      廖威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榮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死亡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9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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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