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原 告 高碧華 廖方瑜 廖方綺 廖珮吟 廖威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秋榮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複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死亡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9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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