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927號
TPDV,101,重訴,927,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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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原   告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被   告 王恒通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06號刑事案件卷㈠第30-39頁訊問筆錄內容及原告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之部分表示具體意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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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