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原 告 鏵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9日
下午4點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103年7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兩造是否曾依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之約定,就價金保留
款新台幣200萬元之給付方式進行協商?如有,請具體說明
協商時間、內容、代表協商之人,並提出相關文件為佐。
被告應於103年7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所指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約定就系爭保留款之具體待
協商事項究竟為何?請簡略逐一列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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