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07號
TPDV,101,重訴,807,2014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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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原   告 鏵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9日
 下午4點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103年7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兩造是否曾依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之約定,就價金保留
  款新台幣200萬元之給付方式進行協商?如有,請具體說明
  協商時間、內容、代表協商之人,並提出相關文件為佐。
被告應於103年7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所指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約定就系爭保留款之具體待
  協商事項究竟為何?請簡略逐一列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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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鏵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