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蔡康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複 代理人 許智超律師被 告 何智輝 王素筠 王定華 湯申源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被 告 古源俊上 一 人 吳 麒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被 告 蘇懷遠上 一 人 江宜臻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複 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被 告 翁大銘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被 告 翁德銘 張貞松 江燕美(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美君(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宏達(即陳東成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 謝佩玲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被 告 黃壽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被 告 吳維尚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被 告 魏雲瑛上 一 人 劉文瑞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複 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被 告 高政義 王鳳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準備書狀,就下列事項為說明:㈠、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得從起訴狀附表二或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開始,相關依據為何,如無依據時,是否減縮利息起算日;㈡、陳報原告除本件兩筆貸放案外,相較於其餘大金額之放款案,相關決策過程、徵信、核撥款項等經過,與本件有何差異,亦即本件貸放案是否除原告所指稱違背相關法令外,與原告以往之貸放款外,有何明顯差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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