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01號
上 訴 人 郭哲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德、湯憲金、陳柏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55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