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801號
TPDV,101,訴,4801,20140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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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01號
上 訴 人 郭哲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德湯憲金陳柏鳳間請求遷讓房屋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55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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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