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57號原 告 李甲乙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被 告 呂雪詩(原名:呂雪美)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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