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63號
TPDV,101,訴,3963,2014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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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63號
原   告 常惠華
      林元煌
      高美英
      施濬義
      蘇美津
      劉哲綱
      楊明豪
      李靜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蔡旻穎律師
      劉思鉚
      蘇建銘
被   告 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信
訴訟代理人 吳火順
      唐蓬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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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