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87號
上 訴 人 林美麗
吳德芬
章淑玲
李玉玫
吳筱玫
鍾玉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淑如等51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
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
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
、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
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3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4萬74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442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