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87號
TPDV,101,訴,2487,201406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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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87號
上 訴 人 林美麗
      吳德芬
      章淑玲
      李玉玫
      吳筱玫
      鍾玉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淑如等51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
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
  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
  、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
  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3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4萬74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442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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