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46號
TPDV,101,訴,1946,201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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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鐵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劉訓雄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以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81號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於101年4月15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三、茲查上開101年度勞訴字第181號事件訴訟業經判決確定,已 無停止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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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鐵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