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31號
TPDV,101,建,231,2014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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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1號
原   告 寶擎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瑜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祿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
 7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103年7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本件原告是否已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2款約定出具保固切結
  書予被告?如有,請提出保固切結書過院,並說明提出之時
  間。
被告應於103年7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提出諾貝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之保
  固切結書所載保固期間起訴日期係如何計算(見本院卷㈡第
  30-32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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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山保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貝爾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擎技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