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1號
原 告 寶擎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瑜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祿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
7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103年7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本件原告是否已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2款約定出具保固切結
書予被告?如有,請提出保固切結書過院,並說明提出之時
間。
被告應於103年7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提出諾貝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之保
固切結書所載保固期間起訴日期係如何計算(見本院卷㈡第
30-32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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