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萊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2萬4,39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0,55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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