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062號
TPDV,100,重訴,1062,201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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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劉玉枝
複 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 第764 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及同法院100 年度上字 第433 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2 月8 日裁 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均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 字第76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民 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433 號民事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103 年3 月3 日院欽民宙99上764 字第00000000 00號函、同年6 月6 日院欽民天100 上433 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本院103年6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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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