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岱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21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岱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三年度毒 偵緝字第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大麻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 四十條第二項(聲請書誤載為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下列 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 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 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為本院裁定准許,嗣因 評定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為該署檢察官於一百零三年五月 二十七日以一百零三年度毒偵緝字第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局 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航藥鑑字第一○二七七○六號鑑定書 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毒偵字第 二八一五號第四八頁參照),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 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第二 級毒品大麻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綠色乾燥植物(原淨重○.○三 二○公克,驗餘重○.○二七四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