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章
曾德慧
高水清
鄭元宏
楊其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3462 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陸拾伍張及自製籌碼壹佰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榮章、曾德慧、高水清、鄭元宏及楊 其亨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3462號(聲請書誤載為102 年度偵字第19656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撲克牌65張、自製籌碼100 張,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榮章、曾德慧、高水清、鄭元宏及楊其亨因賭 博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3462號不起 訴處分書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而扣案撲克牌65張係被告曾德慧所購買供當場賭博之器 具,自製籌碼100 張則分別為被告5 人所有供當場賭博之器 具,業經渠等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3462號卷〈下稱偵字卷〉第4 頁至第13頁反面、 第58頁反面至第59頁),並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 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6頁、第19頁至第21頁),依上揭 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 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件 聲請人就扣案撲克牌65張及自製籌碼100 張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