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444號
TPDM,103,聲,1444,201406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繡寧
   (原名莊雅如)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繡寧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二、一一八三一號) ,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按商標法 第九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 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經查,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 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