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錚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
度執聲付字第1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錚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 年6 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 國103 年5 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聲請書誤植 為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 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侵占案件,經於101 年12月25日本院以10 1 年度易字第5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受刑人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2 月6 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 第281 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現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 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5 月30日 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 103 年9 月2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惟 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8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9 月16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記載為103 年9 月1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 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 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 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與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上所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 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