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400號
TPDM,103,聲,1400,201406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嘉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他字第1705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咖啡色果凍3個(餘重叁玖點壹玖零伍公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朱嘉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 第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此有前開判決書1紙在卷可參。而 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咖啡色果凍3個(餘重39.1905公 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2年4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號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